南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更新啦!业主和物业企业注意了136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了《南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一百一十三条,对物业管理的各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物业管理范围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完善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服务事项,及时获得物业服务信息;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参与物业管理决策;依法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物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查询物业费收支情况等。业主应当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

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标准、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并向业主公开物业费收支情况。

四、加强物业管理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筑结构或者外立面的;
擅自拆除、改建、扩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场地、绿化等公共区域的;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杂物、垃圾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品的;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摆摊或者乞讨的;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乱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物的。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物业管理市场:

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服务标准或者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的;
擅自将物业管理项目转让、出租或者变卖的;
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

《南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更新,对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条例》,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物业管理环境。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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