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县物业管理条例:维护业主权益,保障和谐社区16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兰州榆中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兰州榆中县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榆中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提供包括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等服务和相关服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共有、共用原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性、完好性和美观性,创造整洁、有序、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机构。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其承接的物业管理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治安防范;物业用水、用电、用气和供暖的管理;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需要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
第五章 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的;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侵占、挪用物业管理费用的;
阻挠业主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的;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阻挠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的;
侵占、挪用物业管理费用的;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物业管理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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