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物业管理条例85


引言物业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高新区的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重庆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进行维护、修理、清洁、绿化、秩序维护等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规范、服务至上、依法治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组织形式。业主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高新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高新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三)选择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四)对物业服务费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业主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和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

(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保护公共设施、设备和卫生;

(四)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物业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和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

(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尊重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妨碍其正常工作;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担。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费用进行监督和审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明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高新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新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一)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物业服务费用的;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高新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颁布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2025-01-03


上一篇:物业管理方案意见征询

下一篇:淮北物业维修基金:用途、缴纳、使用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