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和标准;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数额、缴纳方式和期限;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和水平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下列费用:

(一)人工费用;

(二)物料消耗费用;

(三)水电费;

(四)维修养护费用;

(五)管理费。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聘用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并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管理物业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管理物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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