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36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辽宁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配套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区域等进行维护、管理、养护、维修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业主管理、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区域等的事务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际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生效。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有权选择继续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也可以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区域等事务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事务的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人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成本分担、公开透明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明细账单,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提供服务的;

(四)未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明细账单,或者拒绝接受业主的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损害物业公共区域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规约,影响物业管理秩序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失效。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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