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开区物业管理条例解析52


引言

为了规范南昌经开区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昌经开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

第二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约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 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和使用人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和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成立和运作。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南昌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协助。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给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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