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老物业管理条例你了解吗?详解内容超实用399


引言

物业管理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为解决老物业管理存在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品质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老物业管理,是指建成或者交付使用超过二十年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老物业的管理活动。对老物业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老物业建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民主协商;

(二)公正公开、公平公正;

(三)方便业主参与、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条 老物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召集成立筹备组,制定成立方案,并负责筹备工作。

第三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人应当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二)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三)物业管理人提供服务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其他应当纳入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 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条 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物业管理人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四)其他合法权利。

第九条 业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合同,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支持和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其他法定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二)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按时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三)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合理监督;

(四)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实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符合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维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利,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四)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等各项公共服务;

(五)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其他法定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市老物业管理工作,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三)对物业管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对物业管理行业的乱象进行整治;

(五)其他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

(二)损坏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或使用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四)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管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用的;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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