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新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394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是指对房屋及与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护、修缮、整治、保洁、绿化、治安和秩序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的组织形式。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全部业主组成,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推选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和信誉,并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管理事项的书面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分摊。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业主分期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出具物业服务费用收据。业主有权查阅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第六章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范围。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途、增加建筑面积或者擅自占用、圈占、侵占公共用地和公共设施。

第七章 公共部分的管理

公共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供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和受益的部位和设施。包括楼房的主体结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和专有部分外墙等。

公共部分的管理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大会有权监督公共部分的管理。

第八章 专有部分的管理

专有部分是指业主专有和使用的房屋、车库、车位等部位和设施。

专有部分的管理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有责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专有部分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章 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业主和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行使对物业的管理权、监督权和使用权;
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年度财务报告等物业管理资料和档案;
获得物业服务、公共设施的使用和公共收益的分配;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和物业服务合同;
接受物业服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爱护物业,保持物业的整洁和美观;
参与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事项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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