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400


前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洛阳市制定了《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专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中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

根据《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受聘管理物业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产生。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接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招标条件


根据《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可以进行招标:

住宅、非住宅以及专业用途的物业;
拟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能够承担招投标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支出;
符合国家和洛阳市有关规定。

招标方式


《细则》规定,物业管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公开招投标是指向所有符合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开放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投标是指向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认可的特定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招标邀请。

招标程序


《细则》对物业管理招标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招标公告的发布;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评审;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中标合同的签订。

投标书评审


《细则》规定,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综合评审;
择优评审;
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细则》规定,招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评审结果,按照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可以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2个。

中标合同的签订


《细则》规定,招标委员会与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中标合同。中标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质量标准;
物业管理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物业管理的期限;
违约责任;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结语

《细则》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当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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