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电研究所物业管理条例170
为了加强光电研究所物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研究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光电研究所及其所属各园区内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光电研究所及其所属各园区内的下列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三)公用设施,如电梯、配电房、供水房等;
(四)共用区域,如走廊、楼梯、大厅等;
(五)其他属于研究所所有或者管理的不动产。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是指光电研究所及其所属各园区内房屋建筑的产权所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第五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的组织形式。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办法;
(五)决定物业管理活动的重大开支;
(六)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受聘为光电研究所及其所属各园区内物业提供服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的企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光电研究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二)维护和修缮物业的共用设施和设备;
(三)提供物业的日常服务,如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
(四)按照光电研究所的规定对物业进行改造和维修改造;
(五)协助光电研究所做好住户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光电研究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和使用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用于物业管理活动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办法由业主大会制定,报光电研究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对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光电研究所。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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