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应知应会267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住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业主自治主要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政府管理主要通过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主自治、公平公正;
二、依法管理、规范有序;
三、优质服务、创新发展;
四、方便民生、邻里和谐。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的组织。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事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六条 住宅小区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开发商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并占全体业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业绩。

第八条 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范围和标准;
二、服务费用及其收缴方式;
三、服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利益,保障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维护、保洁和绿化;
二、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停车场、排水系统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防范;
四、组织开展住宅小区内的公益活动;
五、其他与住宅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由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市有关规定缴纳。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增加服务收费、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擅自增加服务收费,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侵占、挪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资金、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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