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潭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业主自治、业委会为主导、社区居委会协助管理、政府监督的原则,共建共享美好家园。

第二章 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业主权利。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代表全体业主处理物业管理事务。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召开、职权、议事规则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
(四)安全保卫;
(五)绿化养护;
(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公共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收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台账,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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