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车位的规定解析151


一、车位权属的界定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6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其中,共用部分包括建筑物共有部分及为业主共有、服务于业主共同生活和活动的公共场地、道路、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因此,车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共用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

二、车位的管理使用《条例》第5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管理好共用部分,维护业主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根据这一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车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合理的管理使用制度,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车位的出售和出租《条例》第37条规定,业主可以出租其专有部分。因此,业主可以出租其共有的车位。但需要注意的是,出租车位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活动。

四、车位的转让《条例》第38条规定,业主可以转让其专有部分。因此,业主可以转让其共有的车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车位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

五、车位的占用费《条例》第39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车位使用费和其他费用。车位使用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车位管理和维护的费用。车位使用费的收取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六、车位的违法使用《条例》第81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章,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在使用车位时,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害车位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车位。

七、车位纠纷的处理《条例》第83条规定,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物业管理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车位的相关规定。业主在使用车位时,应当遵守《条例》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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