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物业管理方案公示80


引言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广西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公共建筑和小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公示的内容

物业管理方案应公示以下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
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范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程序、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物业管理方案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公示的方式可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栏、网站、微信群或其他便于业主查阅的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场所

物业管理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的位置公示,以便业主查阅。公示场所可以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场所、小区公告栏、电梯轿厢等。

征求业主意见

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回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的15日内,将公示结果和采纳业主的意见情况向业主进行反馈。

方案的生效

物业管理方案在公示期满后,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生效后的物业管理方案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方案的公示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对不按规定公示物业管理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

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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