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东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31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沈东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整洁、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条例适用于沈东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其他公共建筑以及配套设施的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符合条件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组织,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
选举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收取和管理物业服务费;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他依法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方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遵守物业管理规约,提供安全、优质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
维修和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
维护物业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提供安全防范服务;
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
其他约定的服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及其成本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应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追收欠费和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调解。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服务;
检查物业管理规约的执行情况;
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

第八章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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