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条例60


前言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第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通过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秩序,提供相关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主自治

(二)业主的共有权

(三)公众利益

(四)诚实信用

第二章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第四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二)参与权

(三)监督权

(四)选择权

(五)其他权利第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

(二)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

(四)收取物业服务费

(五)编制年度物业服务报告第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二)物业服务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三)物业服务期限

(四)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 业主大会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决定聘用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人

(二)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三)审议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四)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五)其他职权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业主大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二)监督物业服务人的工作

(三)收取和管理物业服务费

(四)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五)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本住宅小区的业主

(二)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时间

(三)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是业主为享受物业服务而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的费用。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的数额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23


上一篇:平房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打造舒适宜居社区

下一篇:物业管理前期顾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