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香山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业主共有的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及其他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运行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的组织形式,对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员会制度。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联系协调。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用属于业主共有的费用,应当用于管理区域内公共部分的维修、维护、管理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业主有权查阅物业管理费用账目。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提供以下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公共秩序的维护;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照明、用水、供电、供气、供暖、节能管理;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提供增值服务。增值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约定执行。

第五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有下列权利:

依法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审议管理规约、公约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查阅物业管理费用的账目;
对物业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受物业管理服务;
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业主有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公约和业主大会决议;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
爱护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环境;
其他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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