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发布!业主须知216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物业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主体和职责

第一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最高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聘请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监督物业服务人的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

第二节 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是指与业主约定,由其管理物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物业服务人的职责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公共收益部分和专用收益部分。

公共收益部分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等;专用收益部分用于住宅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

第五章 物业管理的监督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服务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不按照物业管理规约管理物业的;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擅自改变物业的用途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
危害物业安全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
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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